案件類型: 職業災害案件。 發生時地: 108年1月 台中市石岡區。 面談過程: 委託人蘇先生在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時,從高處墜落至地面,致蘇先生受有雙側橈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經出院治療後於同年5月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及職災醫療補償,歷經二次調解,雇主僅同意給付工資補償5萬多元,經客戶來電公司諮詢,希望佑安能夠為他爭取應有權益。 委任關鍵: 蘇先生自己向勞工局申請二次調解,但是仍無法得到合理賠償,故委託佑安維護自身權益。 處理結果: 協助我方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計算合理賠償金額,我方當事人獲得賠償金額共計466,355元。 心得: 雇主可以透過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團體保險、工地意外責任險來分擔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僅有勞工保險是遠遠不足夠的,因為沒有保險來分擔,常有和勞工對立的情況。 案件資料: 第一次調解記錄108年5月︰蘇先生自己申請調解,請求金額合計18萬2288元,雇主僅同意給付工資補償差額25,048元,職災醫療費用雇主不同意給付。 第二次調解記錄108年6月︰蘇先生自己申請調解,請求金額合計10萬9412元,雇主僅同意給付職災醫療費用53,456元,調解不成立。 第三次調解記錄108年610月︰蘇先生委託佑安,提出請求金額275萬5390元,經蘇先生同意,部份請求放棄,最後與雇主達成和解金額46萬63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