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職業災害案件。 發生時地: 106年4月 台中市。 面談過程: 李先生在工地工作時,左腳不慎遭標高器穿刺傷。因標高器未依規定以彈簧支撐,反而以鐵條代之,因此造成李先生嚴重傷害。受傷起初,老闆先給李先生67,000元作為補償,並讓李先生簽立了和解書。後續休養期間,李先生屢屢向老闆要求其餘應給予之職業災害補償,但老闆皆不予理會。至醫院複診時李先生向本公司業務人員抱怨不僅老闆不理會後續補償,生活更因收入中斷產生困難,經業務人員介紹本公司之服務後,李先生認為本公司能提供之協助剛好是他所需要的,便決定將此案件委託本公司處理。第一次的調解過程中,老闆甚至直接否認李先生為該公司員工,而為派遺工人,因此一概不負責。幸後續經本公司法務人員努力協調並以法規曉以大義,終於為李先生爭取到合理的補償。 委任關鍵: 我方當事人向老闆要求後續補償老闆皆不予理會。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商議如何爭取補償,我方當事人獲得公司再行補償133,000元、勞保給付32,806元,合計165,806元。 案件資料: 診斷書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紀錄 和解書 勞保核付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