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車禍案件。 發生時地: 106年8月 苗栗縣銅鑼鄉。 面談過程: 溫先生於苗栗縣銅鑼鄉騎車欲超越前方自小客車時,該車輛突然左轉,我方閃避不及導致雙方發生碰撞。協調過程中對造認為根據警方資料溫先生為酒後駕車,所以不願負擔賠償責任。溫先生不知如果處理此事,在面談過程中深感若有能夠信任的專業人士予以協助,事情處理起來會比較安心省事,且效果較佳,因此決定將此事件交由本公司處理。 委任關鍵: 警方資料顯示我方當事人為酒後駕車,對造不願賠償,我方當事人無能力處理。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申請賠償,我方當事人共計獲得補償金額70,000元。 案件資料: 現場圖 初判表 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