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車禍案件。 發生時地: 108年5月 彰化縣溪湖鎮。 面談過程: 洪小姐騎車行經彰化縣溪湖鎮某路口,來自左方支道之自小客車未禮讓我方先行,碰撞造成洪小姐體傷及車損。洪小姐完全沒有車禍處理經驗,跟家人關係不和因此家人也不願協助處理,加上身體狀況需積極治療行動不便,難以分神於車禍處理。在談論案件過程中深感若有能夠信任的專業人士予以協助,事情處理起來會比較安心省事,且效果較佳,因此決定將此事件交由本公司處理。 委任關鍵: 我方當事人無車禍處理相關經驗,加上行動不便難以分神於車禍處理。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申請賠償,我方當事人共計獲得補償金額700,000元。 案件資料: 現場圖 初判表 診斷書 和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