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交通事故。 發生時地: 104年8月 台中市東區。 面談過程: 林小姐&陳先生是在夜市擺攤的情侶檔,晚上騎車行經台中市東區因對方轉彎不慎發生碰撞,造成林小姐&陳先生受傷。本公司業務人員林小姐&陳先生聊天時,分析車禍補償自行爭取與透過專業人士協助之差別後,林小姐&陳先生決定委託本公司協助。 委任關鍵: 1.保險公司要求我方當事人提出夜市擺攤收入證明,但夜市收入無法提出證明。 2.我方當事人無事故補償處理經驗。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商議如何爭取補償金,總計我方當事人兩人共獲得補償金額170,000元。 案件資料: 事故登記單 初判表 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