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車禍案件。 發生時地: 107年5月 台中市南區。 面談過程: 洪小姐騎車行駛於台中市南區地下機車道,前方機車不明原因急煞,我方緊接煞車但無法即時停下,撞上前車,後方來車亦反應不及而撞上洪小姐。處理過程中後方機車騎士認為洪小姐的體傷是撞上前車造成,跟他的追撞無關,因此不願負責,加上警方的初判無法協助介定責任,洪小姐不知後續如何跟對方繼續協調,因此決定將此事件交由本公司處理。 委任關鍵: 1.後方機車騎士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我方當事人不知如何繼續協調。 2.警方初判表無法協助判定肇事責任。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申請賠償,我方當事人共計獲得補償金額100,000元,並賠付對造20,000元。 案件資料: 現場圖 初判表 診斷書 和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