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車禍案件。 發生時地: 106年3月 台中市太平區。 面談過程: 蕭先生騎機車外送途中行經路口,被酒後駕車的對造撞上致身體多處擦、挫傷。蕭先生沒有車禍處理經驗,而且對造修車費用高達二十餘萬元,本公司業務人員向其建議將交通事故的處理交由專業人員協助,除了更容易完整維護自身權益外,也能協助向對造議價其高額修車費用,蕭先生認為有道理,決定將此案件交由本公司協助。 委任關鍵: 1.我方當事人無事故處理經驗。 2.對造修車費用高,我方當事人擔心需要負擔的賠款金額無法接受。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申請補償金,我方當事人賠付對方50,000元整,另獲得100,800元之補償(不含強制險)。 案件資料: 初判表 診斷書 和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