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車禍案件。 發生時地: 106年4月 台中市西區。 面談過程: 游小姐騎機車行經台中市西區某路口,疑因愰神未注意路口燈號,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游小姐沒有車禍處理經驗,而且認為自身應負較大責任,故私下與對方談好自掏腰包3000元賠款,雙方和解。本公司業務人員向其建議雖然已談好和解條件,但經由專業人員協助能夠更完整把所有可爭取的補償申請完整,游小姐本來只打算請領強制險的實支實付,但經說明後認為能夠爭取完整權益當然更好,遂決定將此案件交由本公司協助。 委任關鍵: 1.我方當事人認為自己應負肇事責任,並與對方約定好和解條件。 2.我方當事人不知強制險除了實支實付外,還有什麼可以爭取。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申請補償金,我方當事人賠付對方3,000元整,另獲得38,760元之補償。 案件資料: 現場圖 初判表 診斷書 和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