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職業災害案件。 發生時地: 105年10月 台中市。 面談過程: 張先生於台中某工地工作時因鷹架倒塌從高處跌落住院,出院時無力負擔醫藥費向雇主求助。雇主至醫院幫忙付醫藥費時要求張先生簽立和解書,但和解條件並未完全給予張先生應有之補償,張先生在不得已的狀況之下只好答應。本公司業務於業務開發過程中得知張先生自行處理這起職業災害案件並不順利,向其說明該和解金額並不合理,本公司透過專業可以給予最好的幫忙,張先生決定將此案件委託本公司協助。 委任關鍵: 1.我方當事人在不得已的狀況簽立條件不利的和解書。 2.我方當事人不知道已經簽立和解的狀況下後續還能如何求償。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商議如何爭取補償,我方當事人獲得雇主額外補償230,000元。 案件資料: 診斷書 原本簽立之和解書 經本公司協助處理後之和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