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火燒車。 發生時地: 100年8月 新竹縣寶山鄉。 面談過程: 林先生搭乘朋友駕駛的自小客車於國道上行駛時,汽車突然起火燃燒,林先生遭燒傷。本公司業務在林先生臉上看見傷疤,細問後才知道原來四年前發生過這樣一起火燒車意外。於是告知林先生這有可以請求補償的空間,詢問林先生是否願意讓我們公司試試看。林先生並不相信這麼久以前的車禍還能請求補償,於是抱著不妨一試的心態將此案件委託我們公司協助處理。值得一提的是在協助客戶送件時,某產物保險公司看見文件馬上跟我們法務人員說這個案件已經超過理賠時效太久,他不能受理。經我們理賠人員現場提出相關規定,告知對方此案符合理賠標準,他不能不受理,對方才受理此案。 委任關鍵: 1.我方當事人不相信這麼久以前的案件還能請求補償,自己更不知如何做起。 2.我方當事人之前曾經跟保險公司打交道,保險公司頻頻要求補件,費時很久卻處理不好,補償金遲遲沒有下落。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提出申請,我方當事人總計獲得補償金額152,000元。 案件資料: 初判表 診斷書 核付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