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1月 吳○東-保險理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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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
保險理賠案件。

發生時地:
112年11月 台中市。

面談過程:
吳先生於112年11月因疾病前往醫院住院並施行栓塞術,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理賠,經保險公司審核不予給付,吳先生為維護自己權益請我們協助他提起金融評議。

委任關鍵:
我方當事人自行申請保險給付,但經保險公司審查不予給付,所以願意委託佑安代為維護權益。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向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經評議認定所述部分有理由,認定保險公司應給付30,339元。

心得:
本次標的請求6萬多元,但是要花的時間和請求幾十萬元是差不多相同的,雖然錢不多,但也是保戶所應得的給付。

案件資料:
保險公司不予給付函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函︰保險公司應給付吳先生30339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