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保險理賠案件。 發生時地: 112年11月 台中市。 面談過程: 吳先生於112年11月因疾病前往醫院住院並施行栓塞術,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理賠,經保險公司審核不予給付,吳先生為維護自己權益請我們協助他提起金融評議。 委任關鍵: 我方當事人自行申請保險給付,但經保險公司審查不予給付,所以願意委託佑安代為維護權益。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向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經評議認定所述部分有理由,認定保險公司應給付30,339元。 心得: 本次標的請求6萬多元,但是要花的時間和請求幾十萬元是差不多相同的,雖然錢不多,但也是保戶所應得的給付。 案件資料: 保險公司不予給付函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函︰保險公司應給付吳先生30339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