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車禍案件。
發生時地:
106年1月 台中市南屯區。
面談過程:
郭先生騎車行經台中市南屯區某道路,左前方之自小客車突然往右偏行,造成郭先生受到驚嚇而自摔。在與對造洽談的過程中,對造始終主張雙方未發生碰撞,是我方自摔,因此不願賠償。郭先生沒有車禍處理經驗也不知道在沒有實際碰撞的狀況下如何向對方主張,深感若有能夠信任的專業人士予以協助,事情或許比較簡單,因此決定將此事件交由本公司處理。
委任關鍵:
我方當事人無車禍處理相關經驗,也不知道在沒有實際碰撞的狀況下如何向對方主張賠償。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申請賠償,我方當事人獲得對造補償金額40,000元,強制險理賠金額約50,000元,共計約90,000元。
案件資料:
現場圖
初判表
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