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車禍案件。
發生時地:
107年5月 台中市東區。
面談過程:
蔡先生騎車行經台中市東區某路口,來自左方轉彎之自小客車未禮讓我方先直行,碰撞造成蔡先生體傷及車損。蔡先生工作繁忙不想分神於處理後續之協調,在談論案件過程中亦認同若有能夠信任的專業人士予以協助,事情處理起來會比較安心省事,因此決定將此事件交由本公司處理。
委任關鍵:
我方當事人工作繁忙不想分神於車禍處理。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申請賠償,我方當事人共計獲得補償金額52,000元。
案件資料:
現場圖
初判表
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