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勞保失能案件。
發生時地:
104年11月 雲林縣。
面談過程:
林小姐受遺傳性糖尿病影響,於民國98年、101年分別因腎臟失能、右眼失明申請過勞保失能給付。後於民國104年因右下肢截肢再次提出勞保失能給付申請時,遭勞保局認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核付失能年金並逕予退保。本公司業務人員在開發業務時偶然得知林小姐的狀況,認為林小姐目前仍從事魚塭工作,並非不繼續工作,加上年紀尚輕(33歲),若遭勞保退保不僅日後工作時無法享有勞保基本保障,於老年退休後也無法領取勞保退休金,影響甚鉅。聽完業務人員的分析,認為相當有道理,但不知如何向勞保局爭取撤銷退保核定,因此委託本公司協助處理。
委任關鍵:
1.我方當事人年紀尚輕,遭認定終身無法工作影響太大。
2.我方當事人不知如何爭取恢復勞保身份。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向勞保局提出異議,勞保局撤銷終身無法工作之認定,我方當事人恢復勞保被保險人身份。
案件資料:
勞保退保通知書
勞保撤銷退保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