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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2月 高○子-車禍案件

案件類型:
車禍案件。

發生時地:
106年2月 台中市北屯區。

面談過程:
高小姐騎機車上班途中行經路口,遭對向直行來車撞上。高小姐回診時認識本公司業務人員,本公司業務人員向其建議將交通事故的處理交由專業人員協助,更容易完整維護自身權益取得合理賠款,高小姐的丈夫認為雖然身邊有許多友人表達可以協助處理,但欠朋友人情是我方當事人不希望的,而且他相信有專業能力處理起來和解金額才不會偏低,因此決定將此事件交由本公司處理。

委任關鍵:
1.我方當事人經營事業無暇處理車禍調解事宜
2.我方當事人朋友雖表達協助之意,但我方當事人不想欠朋友人情。
3.我方當事人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屬職業災害,我方當事人不知如何開口向雇主請求補償。


處理結果:
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並申請補償金,我方當事人總計獲得雇主補償金額180,000元、車禍對造賠償金額560,000元,合計740,000元。

案件資料:
現場圖


初判表


診斷書


和解書1


和解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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